一般商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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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DER GmbH 的一般销售与供货条款

下述条款适用于我方的所有报价、销售、交付和服务项目,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并且买方是《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定义的企业方。买方商业条款的适用性均不予考虑。未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不会认可买方商业条款的有效性。

1.报价与订立合同

1.1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仅视为开具订单的要约。

1.2 买方的订单/订购只有经过我们的书面确认后才视为接受。交付范围以订单确认函为准。

1.3 更改已确认的订单或增加附属协议需要经过我们的书面确认。

1.4 影响我方交付或服务的规格清单或其他文件必须与订单一起交给 BINDER,并由双方签字。单方面引用订单中的文件没有足够的效力,因此不予考虑。

1.5 我们保留对成本概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统称为“资料”)的所有权和版权;这些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如果未下订单,则必须应我方要求立即将属于我们报价的文件退还给我们。

1.6 我们服务目录中指定的技术数据仅以标准型号的设备为准。通过选购件改动、改装或以“BINDER 定制化”生产则产生不同的性能技术参数。

1.7 如果在提交报价后我们对设备进行了技术更改,我们会提供技术改进版本。只要合理,在顾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就有权对插图、图纸、描述、颜色、尺寸、重量、质量等内容做出调整。

1.8 如果买方已收到订单确认函且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更改请求,则视为买方已接受订单确认函。

1.9 只有在 BINDER 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买方才能无理由取消或撤销已确认的订单。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BINDER 可收取最高订单额 25% 的订单取消费,或针对已提供的服务和/或产生的费用收取合理金额的费用。双方保留证明增加或减少损失赔偿的权利。

2.价格

2.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的价格一律按“工厂交货 / Ex Works”计算(2020 年版 Incoterm)。

2.2 对于签订合同后超过 4 个月以上才提供的服务,我们会根据具体的薪酬和/或材料上涨情况,在报价基础上收取合理的额外费用。

2.3 对于 500.00 欧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订单,我们会收取少量附加费,也称为手续费,额度为25.00 欧元。订单确认函和发票上会体现这笔附加费。

3.付款

3.1 我们的发票要在发票开具日期的 30 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有减扣。新客户或依据我们判断信用或流动性不足客户,我们有权要求提前付款。服务须立即以现金净额支付。

为了确保支付交易的顺利结算,需要如下付款信息:

  • 提供我们的订单号或发票号
  • 提供买方的客户编号
  • 提供营业税识别号
  • 提供发票受票方的信息(电子邮件地址)

另外,买方必须按照我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全额支付。超过或低于此金额均无法核对。

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则无法保证买方款项顺利入账。然后,我方会将买方付款抵消最早未支付的发票。之后将无法更改账面。原则上,我们可以将买方的任意一笔进项抵消最早未支付的发票。

转账时请务必用发票上提供的 IBAN 或 SWIFT/BIC 代码。

如果上述任意一项条件未得到满足,都可能会造成交货拖延,对此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我们只提供电子发票。

3.3 银行交易支付只能在银行赋予我方自由处置的范围内有效。通过支票和/或汇票进行的发票结算只能记在付款账户下,使用汇票需要事先征得我方的明确同意。买方承担用汇票和支票支付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我们不对抗议的及时性承担任何责任。

3.4 如果超过上述第 3.1 条规定的付款期限,我们有权要求按 12 个百分点的年利率收取的违约利息。我们保留提高违约赔偿诉求的权利。

3.5 买方只有在合法反诉成立、没有争议或被我们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抵消权。买方无权保留有争议的反诉。

3.6 如果我们有理由质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者对其资产启动了破产程序,那么业务关系中的所有债务须立即清算。此外,我们有权要求预付款、货到付款或保证金。

4.交货期限

4.1 只有当我们有书面确认书时,我们的交货期限才具有约束力。交货期从发送订单确认函时算起,但不是在买方提供资料之前,如果需要提供资料的情况下。

4.2 如果交货货品在交付期届满前如果已移交给承运人,则视为已履行交货期或交货日期。

4.3 交货期适当延长的情况:

  • 当 BINDER 没有收到确保我方按时履约所需的信息,或者如果买方随后要求对最初订购的货物进行增改时。
  • 当 BINDER 遇到了尽管采取了适当谨慎措施但依然无法避免的阻碍时,无论这些阻碍出现在 BINDER、买方还是第三方(例如 BINDER 的供应商)。此类阻碍包括如进出口限制、国家或跨国组织的制裁要求、官方措施或不作为、劳资纠纷和其他无端停业的情况、疫情、自然事件; 黑客攻击和恐怖活动及战争。
  • 当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没有按时完成要完成的工作或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时,或当买方不遵守付款条款时。

4.4 在合理范围内允许部分交付。

4.5 采用预付款订单的情况下,只有在收到付款后才会安排订单。从该时间点开始,买方将在 24 小时内收到我们备注了发货日期的订单确认函。

4.6 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运营事故、罢工、疫情或者非我们或我们供应商原因引起的阻碍,将免除我们停业期间及受波及期间的交付义务。如果我们已经出现交付拖延的情况,上述情况的出现将不会延长拖延时间。此类情况发生后,我们会及时通知买方。如果阻碍事件不再存在,则也适用这一点。

5.风险转移/运输和包装/运损

5.1 除非我们的订单确认函另有说明,否则我们一律按“工厂交货”或称“EX WORKS”计算(2020 年版 Incoterm)。

EX WORKS 工厂交货还包括:货物必须在准备好的四个日历周内提货。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我们会将货物入库并保留每个月初向买方收取仓储费用的权利,费用至少为发票金额的 0.5%,最高则不超过发票金额的 10%。

5.2 如果因买方所造成的情况而导致发货延迟,那么货物意外丢失或变质的风险自准备好发货之日起即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会将货物入库并保留每个月初向买方收取仓储费用的权利,费用至少为发票金额的 0.5%,最高则不超过发票金额的 10%。如果买方有需要并承担费用的话,我们将为货物购买普通意外险。

5.3 我们自行决定选择包装和运输方式。买方有义务立即仔细检查交付的货物,并立即将可见的运损情况告知现场负责交付的承运人,同时立即通知我们,并最迟在 1 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交书面和图片形式的报告。如果买方未能做到这一点,尽管有可见的运损,货物仍视被接受。

此外,如果买方发现了运输暗伤,则必须在最迟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图片形式将运输暗伤(含包装)告知我们。如果买方未能做到这一点,尽管有运输暗伤,货物仍视被接受。

6.质保/缺陷投诉

6.1 我们保证结构设计、制造和材料符合当前的技术水平,不存在缺陷,并且货物是按照德国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

6.2 质保期为交货之日起 24 个月。上述质保期对以下产品不适用:

  • 备件:12 个月
  • BINDER 超低温冰箱:5 年。除了:
    • 选购件电池缓冲报警系统的电池有 3 年质保期
    • 真空保温板为 12 年

6.3 下述各项不在质保范围内:

  • 易损件
  • 因不当处理、不当操作或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因自己过失造成的损坏
  • 因受化学、电子或天气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坏
  • 使用非 Binder 原装备件造成的损坏
  • 买方或第三方擅自改动设计/修改我们设备而造成的损坏
  • 因买方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错误装配或调试而造成的损坏。

6.4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必须立即检查是否存在缺陷,发现明显缺陷或可见缺陷必须并立即提起书面形式的投诉。如果发现非运输损坏的明显缺陷(详见上文第 5.3 条),只有在收货后最迟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起书面形式的投诉,我们才会予以受理。

发现非明显缺陷后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

6.5 如果交付的货物在质保期内确实存在缺陷,买方可以要求我们补充履行合同。这时我们可以决定补交没有缺陷的新产品或者修复缺陷。如果选择修复缺陷,我们将承担修复缺陷所需的各项费用,特别是包装、运输、差旅或人工费用,前提是货物不会因为送至交货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费用增加,而且缺陷是交货期后 24 个月以内出现的(​​见上文第 6.2 条)。

如果选择修复缺陷,更换下的旧部件仍属我方财产。这些部件将应要求退还给我们,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果在质保期内无法对同样的缺陷提供二次履约服务,买方有权选择退出合同或要求降低价格。其他质保权利则不予考虑。特别是,买方只能根据第 7 条下列出的条款申请损失赔偿。

因买方或第三方不当维修或未事先经我们批准由无授权人员进行的维修(维护和/或维修)所产生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6.6 警告:如果终端客户的设备在无人监督情况下连续运行(24 小时/每周 7 天/一年 365 天),特别是对于 CO2 培养箱、气候测试柜和超低温冰箱,当存放无法回收的样品时,我们强烈建议尽可能将设备中存放的样品分开存放到至少两个设备中。如果买方是经销商,他也有将此警告告知给其终端客户的义务。

7.责任

7.1 如果买方基于我们(包括我们的履约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蓄意或过失行为而提起损失赔偿,并且我们的行为已造成致命伤害、肢体受伤或健康受到损害,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7.2 此外,对因我们或我们的履约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因蓄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买方的财物或财产蒙受损失,我们将承担行赔偿责任。

7.3 最后,对于因我们或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或履约代理人因轻微过失而造成买方的财物或财产蒙受合同上可预见的典型损失,而且我们违反了对于执行合同至关重要的任意一项义务(即所谓的基本义务),我们将为此承担责任。

7.4 对于进一步的责任,特别是利润损失,除非是因蓄意和重大过失,我们概不承担责任。

7.5 根据上述第 7.1 至 7.3 条中的原则,对于不当行为,我们将承担有限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赔偿不在责任限制范围之内。

8.所有权保留

8.1 买方解决了我们业务关系中所存在的全部债务之前,我们将我们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只能出售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不得将其抵押或担保转让;当有第三方干预时,必须立即通知我们。买方在赊销货物时有义务确保我们的所有权不受侵害,特别在是将所有权转让给其客户时。

8.2 我们拥有所有权期间,买方有义务为我们拥有所有权的货物购买丢失险和损坏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买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我们有权自行购买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8.3 如果我们对保留货物拥有部分所有权,买方应从转售该批保留货物所获得的债务中将我们拥有保留权这部分债务提前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我们现已接受转让。只要买方履行了对我们的付款义务并且没有陷入财务危机,买方就有权收取债务。如果我们的应收款确实有陷入危机的迹象,买方必须应我们的要求让我们收回我们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或通知其客户债务已转让给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此外,如果买方的财务状况明显出现恶化,那么收款权也将失效。停止付款前或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前的最后 10 天内,被视为财务状况出现显着恶化。收回我们拥有所有权的货物并不表示退出合同。

如果买家的公司注册地在国外并且需要其合作才能达成所有权保留的协议(例如需要商业注册登记),那么买方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促成 BINDER 所有权保留生效。

8.4 我们承诺,只要抵押给我们的抵押物价值超过要担保的债务(只要这些债务尚未清偿)20% 以上,就会释放债务。

9.履约地点

履约地点为 BINDER 公司的注册地,图特林根 (Tuttlingen),邮编为 78532。

10.版权和许可证权:软件程序/操作说明

10.1 如果我们的交付产品还包括我们开发的付费软件程序(如 APT-COM),买方转售此类程序时还需注意如下事项:

  • 买方有权转售软件;但是,买方自身或买方客户仅通过买方(转售)销售均无法获得由我方开发的软件程序的使用权(许可证)。
  • 买方须告知客户,只有在与我们签订后续合同(即软件许可证协议)后才能获得使用许可,客户需要通过填写随附的注册卡并将其发送给我们来申请许可证;买方要明确告知客户有关登记卡系统的信息。
  • 买方将从我方获得的软件包(包括软件 DVD、可能有的硬件和附加组件、操作手册、我们软件许可证协议的一般商业条款(“软件许可一般商业条款”))转交给客户。
  • 买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向其购买软件的客户的名称。

此外,我们会授予买方使用 APT-COM 软件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该软件将允许专门用于特定的交付标的物。禁止在多个系统上使用该软件。

买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复制、修改或翻译软件(《版权法》第 96 条 a ff 项)。不允许分配分许可证。

另外,我们的软件许可证一般商业条款不但适用于 APT-COM 软件,也适用于买家向我们申请的或从我们主页中下载的其他收费或免费软件。

10.2 BINDER 的操作和维修说明书受版权保护。严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副本以及向第三方披露。我们保留追究法律后果的权利,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在必要情况下将行使损失赔偿的权利。

11.设备回收

11.1 根据《电气和电子设备法》(2005 年 3 月 23 日颁布于《联邦法律公报 》第 762 页)的规定,对于已出售给商业终端客户的设备,我们从 2005 年 8 月 13 日起回收终止使用的设备,并妥善弃置处理这些设备。但终端客户必须承担退货和弃置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或将该费用偿还给我们。终端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终止使用这些设备。

我们要求终端客户承担费用的权利,在终止使用后的两年期限届满前不会失效。两年期限最早从我们收到终端客户宣布终止使用的书面通知一刻开始算起。

11.2 如果买方是经销商,那么他必须将该义务转移给他的客户(如果客户也从事商业活动),即妥善处置设备的费用必须由买方的客户承担。如果买方未就此事达成协议,在终止使用我们的设备后,买方必须自费回收并妥善弃置处理。我们建议经销商确保他要求客户付费弃置处理的诉讼时效待设备终止使用后再开始计算。

11.3 如果我们将设备出售非欧盟国家/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客户,当设备终止使用后,我们不会将其收回。

12.法院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12.1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纠纷,如果买方是商家、公法定义的法人实体或公法定义的特殊基金,则必须向我们公司注册地(目前为图特林根,邮编为 78532)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也有权在本公司注册地对买方提起诉讼。

12.2 适用于《德国实体法》,但不包括 1980 年颁布的维也纳联合国销售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3.保密和数据保护政策

BINDER 和买方承诺,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会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完全公开的资料、信息、辅助工具和软件视为各自的商业机密妥善保管,没有必要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也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内容披露给第三方(分包商除外)。

交货和记录工作过程中,BINDER 会按照客户的指示以及数据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个人数据。

授权使用 BINDER GmbH 软件的一般商业和许可证条款(“软件许可证一般商业条款”)

下述条款适用于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软件程序,包括收费软件和免费软件,也不拘泥于客户接收软件的方式(下载或通过数据载体),但前提是客户是《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定义之企业方。我们在授权使用软件和发放许可证方面通常不认可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

 

1.协议的达成和标的物

1.1 BINDER 授予客户使用以下一个(或多个)软件程序的权利:

  • APT-COM 3 DataControlSystem 软件(分别有不同版本:基础版、标准版或 GLP 版)(收费软件)
  • 免费的 APT-COM 3 演示版(无法存储数据)
  • BCW Time Program Editor;BCW Week Program Editor(两个均为免费程序)
  • MB2 Time Program Editor;MB2 Week Program Editor(两个均为免费程序)
  • BINDER 向客户免费提供的所有其他软件程序,可在 BINDER 网站上下载或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获取。

此外,BINDER 为客户提供相应软件程序所属的操作手册(如果相应程序具备的话)、附加硬件组件(如果具备的话)以及其他配套资料(如果具备的话——以下统称“软件”),客户可以直接从我们或授权经销商索取上述资料。

1.2 BINDER 服务合作伙伴也被视为软件许可一般商业条款适用的客户。如果服务合作伙伴通过电子邮件获取或希望获取 BINDER 提供的软件,就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软件许可一般商业条款的有效性。同意授权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1.3 客户接受本使用条款后即可获取相应软件的所有权;同时也表示 BINDER 与客户之间已经达成了许可证协议。收费软件 (APT-COM 3) 按如下方式处理:客户在收到 APT-COM 3 软件的数据载体时,也会收到一张注册卡,客户必须填写并发送给我们。我们收到注册卡时,即表示我们与客户之间已经达成了许可证协议。此外,客户只有在正确填写注册卡并发送给我们后才能使用付费软件程序。
免费软件可直接在我们的网站上下载。这种情况下,客户在下载相应软件程序时点击相应按钮并接受本商业条款后,即表示我们与客户之间的许可证协议已经生效。

1.4 如果客户不能或不想同意本商业条款中所含的义务,那么就无权安装或使用软件。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将软件退还给我们或退还给购买软件的经销商,同时按购买价格退款。对于付费程序,只有数据载体套上的封签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才会按购买价格退款。

2.许可证的范围和效力

2.1 对于付费软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的软件仅允许在一台工作站和一台 PC 上使用(即单机版许可证)。付费许可证不是网络许可证。免费软件允许多个用户在不同的 PC 上使用。

2.2 客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付费和免费软件程序;两种类型(付费和免费)均为非独占型许可证。

3.安装/系统要求

3.1 软件程序和随附的附加硬件组件(如果存在)可以由客户自行安装或安排我们授权的服务点安装。后者需要另行下单。

3.2 开始安装前必须对 PC 进行备份。如果未安装随附的操作手册或非由授权服务点负责安装软件程序和附加硬件(插卡和转换器)(如果提供),对于软件程序的误用或数据丢失,我们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客户的系统必须具备操作手册中描述的前提条件,才能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

4.热线

签订本软件许可证协议后,我们会为客户提供服务热线。客户可以随时使用热线。如果交付的软件出现任何问题,我们会尽力以最快的速度为客户提供最好的咨询和支持。

5.升级

在本许可证协议的框架内,客户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下载所购买软件程序的升级程序。如果客户有需要,我们会提供付费的交付服务并安装相应的升级程序。

6.复制权

6.1 客户允许复制我们交付的软件程序,前提是复制对于程序的合规使用是必要的。所需的复制工作包括将软件程序从原始数据载体安装到客户所用 PC 的大容量存储设备上以及将软件程序加载到主内存中。也包括从我们的网站上直接下载软件程序。

6.2 此外,复制也允许用于备份目的。但是每次只能复制和保管一份备份副本。备份副本必须带有所提供软件程序的标识。但允许定期对保存和使用我们软件程序的硬盘进行定期的常规(自动)备份。

6.3 禁止其他目的复制,包括在打印机上输出程序代码。

6.4 如果客户更换了硬件,则必须从之前所用硬件的大容量存储设备中删除本软件程序。不允许同时存储、留存或在多个硬件上使用

7.反编译和程序修改

7.1 严禁将所提供的程序代码回译(反编译)成其他代码形式以及对所提供软件的不同制造阶段进行其他类型的再开发(“逆向工程”)。

7.2 原则上不允许取消复制保护或类似的保护规例。仅当保护机制影响或妨碍了程序的无故障使用,而且我们没有应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才允许客户取消复制保护或保护规例。如果保护机制影响或妨碍了程序的无故障使用,客户负有举证责任。

7.3 任何情况下,客户都不得删除或更改序列号或用于识别程序的标识。7.4 直接干预所购软件的文件会导致各项质保失效。

8.转售和转租

8.1 客户可以将所购软件程序(包括操作手册和其他随附资料)永久出售或赠送给第三方,前提是第三方买家同意接纳本合同条款的效力。转让的情况下,客户必须将包括现有备份副本在内的所有程序副本转交给新用户或销毁尚未移交的副本。转让后,客户的程序使用权限将会失效。此外,客户还必须遵从下述第 8 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8.2 客户不得以商业目的将包括操作手册及其他随附材料在内的所购软件出租给第三方。客户可以借出软件(免费提供),前提是第三方同意接纳本合同条款的效力并且客户将所有程序副本(包括现有备份副本)转交给第三方或销毁未移交的副本。将软件转交给第三方期间,客户自身没有使用该程序的权利。

8.3 如果客户有理由怀疑第三方违反了合同条款,特别是怀疑第三方正在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则不得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

9.告知义务

软件转售情况下,客户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买家的姓名和完整地址,前提是买家是《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定义的企业方。

10.质保

10.1 付费软件程序需注意如下事项: 如果交付软件存在缺陷,从软件购买之日起的 24 个月质保期内(以经销商发票日期或 BINDER 的发票日期为准),我们或我们的服务点将负责修复缺陷。
只有当客户在我们这里注册了所持软件时,我们才提供质保(参见上文第 1.2 条)。
如果因不按照操作手册对软件程序和附加硬件组件进行了不当安装而导致程序应用失败,将不在质保范围之内。此外,如果投诉的缺陷是因为意外事故、误用或不当使用程序而造成的,我们将不予承担质保责任。此外,对于因不符合上述硬件要求或使用其他硬件组件的不兼容系统驱动程序而导致的缺陷,我们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无权要求现场纠错。我们有权决定是否在现场修复缺陷或客户是否应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给我们。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而且缺陷出现在质保期内,我们将承担退货费用。

10.2 对于质保范围之内的缺陷,我们有权选择提供免费维修或通过更换来修复缺陷。

10.3 如果缺陷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实现修复或更换,客户有权选择要求降低付款(降价)或撤销合同。当我们有足够的机会进行修复缺陷或更换但至少两次都没有成功,或者无法修复或更换、或者有理由对成功表示质疑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存在不合理性时,这时我们将上述情况视为修复缺陷或更换失败。

10.4 我们无法向免费软件程序提供质保,但如果出现缺陷,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客户找到问题并修复缺陷。

11.检查和投诉义务

以下义务仅对付费软件适用:

11.1 客户在安装软件程序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必须检查交付的付费软件,包括操作手册和其他资料,特别是随附资料是否完整性以及操作手册所述的程序功能是否功能完好。
已发现或可以确定的缺陷必须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缺陷投诉必须包含尽可能详细的缺陷描述。

11.2 在所述的正常检查框架内无法识别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并遵守规定的投诉要求。

11.3 如果忽视或违反检查和投诉义务,则视交付软件的缺陷已被认可。软件程序必须在购买软件后 24 个月内安装。如果超过此期限,我们将不再提供质保。

12.责任

12.1 如果客户因我方蓄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而提起损失赔偿,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就这方面而言,我们代表或履约代理人的行为即代表我们。只要我们没有背负蓄意违约的责任,我们的损失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普通损失。

12.2 如果我们对违反对履行合同至关重要的义务(即基本义务)负有法律责任,我们也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损失赔偿责任也仅限于可预见的普通损失。

12.3 对于造成致命伤害、肢体受伤或健康损害的责任不受影响; 这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或生产者责任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责任。

12.4 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任何责任,我们概不承担

13.法院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13.1 如果客户是《德国商法典》定义的注册商家,根据协议,我们公司注册地(图特林根)将作为法院管辖地,负责处理本合同框架内产生的所有纠纷。

13.2 本合同仅适用于《德国实体法》,但不包括 1980 年颁布的维也纳联合国销售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INDER APT-COM 4 软件许可证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本许可证条款用于规范 BINDER GmbH 公司(位于德国图特林根,邮编为 78532,以下简称“BINDER”) 将 APT-COM 4 软件(下文简称“软件”)的使用权(许可证授权)移交给被许可人。

1.2.对于选定的软件组件,除本许可证条款外,还可能适用于特殊的使用条款,如果两者发生矛盾,那么特殊使用条款将优先于本许可证条款。如果被许可人的商业条款与本许可证条款不符,即使 BINDER 在交付或提供服务时并未明确提出异议,也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许可证标的物

2.1 许可证标的物是第 1.1 条中所指的 BINDER 软件。

2.2.合同双方同意本软件受版权保护。

2.3.BINDER 通过数据载体或电子方式(例如通过下载)向许可人提供软件副本,并向被许可人提供与用户文件相对应的版本(例如在 BINDER 网站上)。

2.4.软件的质量和功能最终以服务描述以及其他描述服务的文件(如有存在)为准。其中包含的信息应视为服务描述,而非承诺。只有明确承诺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2.5.BINDER 不提供安装和配置服务。

2.6.BINDER 没有义务为软件提供更新、升级或技术支持。

3.授予使用权

3.1 对于 BINDER(也)向被许可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组件,包括开源软件在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优先考虑相关制造商的许可证条款或其他适用的开源许可证条款;第 3 条规定则仅作为补充和替换条款。BINDER 应要求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证条款;此外,安装目录下的“ThirdPartyNotices.txt”文本文件中也可以查看这些条款。

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证为非独占许可证,只能用于本地工作站计算机上的单机版软件,该许可证不受时间限制,仅受地区限制。有了该许可证,被许可人便可以安装软件、将软件加载到主存中以及合规使用。无论收费软件还是免费软件,被许可人均不得将所购软件出租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授权给第三方、不得公开传播或将软件披露(以无线或有线方式)或提供给第三方;本许可证条款第 3.6 条中的规定不受影响。将软件转交给被许可人,仅表示有权使用该机器代码形式的软件。被许可人无权公开或披露源代码。

3.3 被许可人无权享有未明确赋予被许可人的任何权利。特别是租赁、转让、许可证下级发放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分时共享、外包或在第三方数据中心中使用(特别是 Citrix 一类的客户端与服务器环境),或者事先未经 BINDER 的书面同意以其他目的供第三方进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包括被许可方的联合公司)。

3.4.如果将来使用的安全之需,被许可人可以制作软件的备份副本。被许可人有义务为上述备份副本注明“备份副本”以及 BINDER 的版权声明。

3.5.根据《德国版权法》第 69e 项的规定,如果有必要获得软件与其他程序的交互性,被许可人有权对软件进行反编译和复制。但唯一前提条件是,BINDER 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应被许可人的要求向被许可人提供必要信息。

3.6.被许可人允许将所购软件的副本永久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要移交本许可证条款和文件。上述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彻底停止使用软件程序,从电脑中删除所有已安装的副本,并删除其他数据载体上的所有副本或将其移交给 BINDER,除非由于要履行法律义务而必须长期保管。被许可方有义务应 BINDER 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措施已得到执行,必要时应向 BINDER 解释长期保管的原因。此外,被许可人有义务与向其索取软件的第三方一起明确同意遵守第 3 条规定的权利授予范围。

3.7.如果被许可方不按合同使用软件,BINDER 有权向被许可人收取一次性补偿金,金额按 BINDER 目前正常对此类进一步使用设定的许可费进行收取。此外根据本许可证条款的第 6.2 条规定,被许可人必须承担合理的检查费用。BINDER 明确保留行使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8.不得在软件中删除或更改用于识别程序的标识(如版权声明、序列号等)。

4.质保

4.1 BINDER 承诺软件符合约定的质量,并且被许可方可以在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该软件。对于许可方借助 BINDER 软件所取得的工作成果,BINDER 不提供任何承诺,除非这明确属于服务描述的一部分。使用前检查所取得工作成果是否正确、是否适用于预期活动及目标属于被许可人的事务。被许可方须明确这一点,本软件的设计、测试或认证并非针对高风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医用生命支持系统、核电站或任何其他要求具备失效安全机制的领域。

4.2 被许可方在收到软件后有义务立即检查软件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如发现存在缺陷,应立即通知 BINDER。否则,针对上述缺陷的质保将不予受理。对于之后发现的此类缺陷同样如此。请查看《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定义的应用。

4.3.被许可人只能针对可再现的缺陷或以被许可人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的缺陷提出索赔。由于被许可方的硬件或软件环境、数据错误、使用不当或其他被许可方责任范围的原因而导致软件功能受损则不视为缺陷。产品和所有权缺陷的保证还需满足“被许可人没有擅自或未经授权通过第三方修改软件或违反合同规定(如在其他系统环境中使用)或未遵照用户文件使用软件,除非被许可人证明缺陷与此无关,并且 BINDER 的错误分析或缺陷修复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这一要求。

4.4.如果存在产品缺陷,BINDER 首先有权补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可以自行决定修复缺陷或更换交付。修复缺陷还可能包括向被许可人展示如何避免或规避被缺陷影响的合理方式。如果被许可人可以从 BINDER 网站下载自动安装的更新程序并且被许可人在质保期内已经就安装问题(补充履行合同)获得了电话支持,也代表 BINDER 履行了修复缺陷的义务。如果补充履行合同的行为最终失败(每个缺陷至少有两次履约的机会),被许可人有权选择要求降低付款(降价)或撤销合同。根据软件具体的复杂性以及软件在技术性方面与被许可人 IT 基础设施的匹配情况,我们尝试二次履约的机会可能会超过两次,这对被许可人来说也是合理的。申请损害赔偿以及无效费用的赔偿适用于本许可证条款第 5 条的规定。

4.5.如果 BINDER 提供查找缺陷或修复缺陷的服务并非属于 BINDER 的义务,则 BINDER 可以按当前的日费率索取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如果被许可人报告的缺陷无法证明或无法归结于 BINDER 的情况,则这一点尤为适用。如果被许可人能够证明其未识别到缺陷不存在的过错并不在于他,我们将不会索取报酬。

4.6.如果选择了更换交付,被许可人还可获得新版本软件。如果发生所有权缺陷,BINDER 将自行选择,为被许可人提供合法正确的机会来使用软件或修改软件,从而不再侵犯第三方权利。

4.7 基于产品缺陷的质保诉求有效期一年,不包括损害索赔。如果随数据载体一同出售,诉讼时效期从合同软件交付时算起。如果通过网站下载的形式进行销售时,诉讼时效期从 BINDER 下载板块发出通知并启用访问数据后开始算起。申请损害赔偿以及无效费用的赔偿适用于本许可证条款第 5 条的特别规定。

4.8.提供软件更新、升级或其他更新并不影响最初交付软件的质保规定,特别是不会因交付软件的更新、升级或其他更新而延长原保修期或重新开始计算原保修期。

5.责任

5.1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因蓄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致命伤害、肢体受伤或健康受到损害,BINDER 将会承担质保范围内的无限责任。

5.2.如果是单纯疏忽的原因,BINDER 只有在违反基本义务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否则会危及合同目的实现,致使被许可人怀疑合同能否按期履行(即基本义务)以及可预见的普通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这种情况下,对于产生的所有损失,BINDER 承担的赔偿总额仅限于所购软件订单价值的两倍。

5.3.如果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下,BINDER 仅在上文的限定范围内承担因自身过失而造成损害的责任,不管被许可人是否已妥善备份了数据,妥善是指是否符合现有的技术水平以及是否有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

5.4.BINDER 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5.5.上述责任限定范围也适用于 BINDER 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员工和履约代理人。

6.安全措施/审计权

6.1 被许可人有义务确保本软件不会被无授权的第三方访问。被许可人将为此采取适当的措施。特别是,被许可人有义务将所有的软件副本妥善保管在某个地方,确保不会被无授权的第三方访问。

6.2.被许可人有义务应 BINDER 的要求允许 BINDER 检查软件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特别是是否遵守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在此类审查的过程中,被许可方有义务向 BINDER 提供信息,确保 BINDER 能够查阅相关文件,允许 BINDER 检查所用的硬件和软件环境。BINDER 可能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被许可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场审查,同时会合理顾及到数据保护问题,确保被许可人的商业机密不会泄露。BINDER 还可以安排被许可人接受的、并且宣誓保密的第三方按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审查。

7.其他规定

7.1 本协议的更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也适用于更改或取消书面形式的条款。文本形式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此形式要求。

7.2.本许可证条款适用于德国法律,但不包括维也纳联合国销售公约。

7.3.履约地点为 BINDER 公司的注册地。BINDER 公司注册地是负责解决与本许可证条款相关的所有纠纷的专属管辖地,前提是被许可人是公法定义的商家或法人实体,或者一般管辖地不在德国。

BINDER GmbH 的一般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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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此处下载一般服务条款

 

下述条款适用于 BINDER 提供和执行的服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而且客户是《德国民法典》中定义的企业方并且客户的注册地在德国。未经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原则上不会认可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

1. 订立合同

客户电话或书面形式的询盘,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相应的确认函后,即表示已下订单。

2.服务范围

2.1 我们的工作时间通常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 点至下午 17 点。工作将按照我们确认函的内容进行。

2.2 工作是根据 BINDER 的规范和订立合同时公认的技术水平进行的。恢复设备的功能性,使其符合预期用途,就要对其采取维修或加工。

2.3 我们的工作不涉及设备以外的供电、供水或其他工作。

2.4 如果发现所引起安全风险的原因不在于 BINDER ,我们将会中断服务,直到风险消除为止。

2.5 如果据我们的判断,相关设备无法继续维修或不值得维修,或者无法再获得所需的备件,我们有权在个别情况下拒绝提供服务。

3.客户义务

3.1 客户必须确保我们的服务技术人员可以自由接触 BINDER 设备。设备必须清空,并且已做好提供相关服务的准备。

3.2 服务工作开始前,客户必须对待维护设备进行清洁和去污。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且 BINDER 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洁或去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由客户承担。

3.3 提供服务时,客户必须要给予我们最好的支持。客户有义务在我们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保证良好协作。如果客户有特殊的访问要求或程序,会推延实际服务的实施,BINDER 将在之后单独开具发票。

3.4 服务工作完成后,客户必须签署相应的服务证明。

4.报酬和支付

4.1 BINDER 将按照报价中的规定对服务进行统一收费或根据实际工作量收费。提供服务后立即开具发票并缴纳法定增值税。

4.2 BINDER 开具的服务发票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条款收取费用。冲销、降低金额和扣款均不予接受,除非客户主张的反诉或权利具有法律效力或得到我们的认可。

5.质保/免责声明

5.1 我们对已实施的服务和 BINDER 原装备件提供 12 个月的质保,有效期自我们服务通过客户验收之日开始算起。

5.2 如果执行有缺陷,客户须立即发起书面申述。BINDER 有权获得足够的时间予以更正。如果后续整改失败或我们拒绝整改,客户可以要求降低(降价)已支付的价格或产生的费用。

5.3 除非我们或我们的履约代理人蓄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客户的进一步权利和索赔要求,特别是包括利润损失在内损害赔偿,均不予接受。

6.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分包商

BINDER 有权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特别是由第三方提供服务,前提是他们保证履行合同。

7.不可抗力

如果遇到诸如战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疫情之类不可抗力事件,我们有权将提供的服务推迟一段合理的时间,或者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补救,我们有权撤销合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见上文第 5.3 条),如果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将不予考虑。

8.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8.1 对于产生的纠纷,如果客户是商家、公法定义的法人实体或公法定义的特殊基金,则必须向我们公司注册地(图特林根,邮编为 78532)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也有权在本公司注册地对客户提起诉讼。

8.2 本合同仅适用于《德国实体法》,但不包括 1980 年颁布的维也纳联合国销售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